
01.为什么容量电价必须重构?
114号文的出台,源于原有容量电价机制面临的三大结构性矛盾:煤电因利用小时数持续下滑,容量电费回收机制难以覆盖固定成本;抽水蓄能项目受制于缺乏成本疏导渠道,投资回报周期过长;气电与新型储能则因各地补偿标准差异显著,陷入“同工不同酬”的竞争困境。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电力系统正在经历一场根本性变化——新能源已经从“边际电源”变成了“主体电源”。截至2025年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38.9亿千瓦,新能源装机占比已超过45%,在部分省份甚至超过60%。截至2025年底,我国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已高达1.36亿千瓦/3.51亿千瓦时,功率规模较2024年底增长84%,与“十三五”末相比增长超过40倍。2025年,全国新型储能等效利用小时数达到1195小时,较2024年大幅提升近300小时。
然而,风光电源蓬勃发展的同时,其固有的间歇性与波动性也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严峻考验。当前承担系统调节任务的主要是四类资产——煤电、气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问题在于,承担系统安全责任的电源“顶峰保供、平时让路”,商业模型却越来越不可持续。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容量电价的逻辑开始从“补贴煤电”转向“补偿系统可靠性”。
02.独立储能首次获得与煤电同等的容量工资
114号文构建了一个三层机制。
第一层:短期兜底机制——分类完善容量电价
煤电方面,各地将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气电可参照煤电机制建立容量电价。抽水蓄能方面,新开工项目实行“一省一价”,按照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当地统一的容量电价。
最为关键的是新型储能的制度突破:《通知》明确,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同时,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114号文以“同工同酬”为核心原则,首次从国家制度层面明确储能的容量价值。储能获得的是与煤电同等量级、同等框架的容量补偿待遇——这意味着储能第一次拥有了与煤电“同台竞技”的制度基础。
第二层:中期过渡机制——可靠容量补偿
《通知》明确,当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适时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各类机组根据可提供的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当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相关煤电、气电、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等机组,不再执行原有容量电价。新能源装机占比高、可靠容量需求大的地区,应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从“容量电价”到“可靠容量补偿”,这是一条逐步市场化、逐步公平化的制度演进路径。
第三层:长远市场机制——参与电力市场
114号文的最终制度目标,是推动各类调节性电源公平参与市场。容量电价解决的是“生存问题”,可靠容量补偿解决的是“公平问题”,而电力市场则是最终的“价值发现机制”。储能企业需要通过提升顶峰能力、延长放电时长来获取更高的容量补偿,而非单纯依赖政策补贴。
03.储能发展逻辑的根本性转变
中科类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李明明在接受采访时指出,114号文的最大意义在于将储能发展的核心地位进行了明确——
“过去,储能长期处于电力系统的‘边缘角色’,虽被寄予厚望,但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收益机制。此次从制度层面为储能‘正名’,真正将其推上了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舞台”。
具体而言,这一制度突破带来了三重改变。
第一重改变:储能从“跟随者”变为“主力军”。 过去十年,中国储能的发展逻辑是“跟着新能源走”——新能源装机到哪里,储能就配套到哪里。但从2026年起,储能开始跟着“容量电价”和“可靠容量补偿”走。储能的角色定位从“新能源的附属配套”升级为“电力系统的独立调节资源”,这是产业地位的质变。
第二重改变:收益模式从“单腿走路”走向“三足鼎立”。 过去,新型储能的收益高度依赖峰谷套利和辅助服务,经济性高度依赖电价差。114号文及配套政策落地后,储能的盈利模式正加速向“容量收益+电量收益+辅助服务收益”三维协同演进。有了容量电价这一“保底工资”,储能项目的投资回收确定性将显著提升。
第三重改变:技术门槛被明确抬高。 114号文并不是普惠政策,而是将技术门槛提高了——容量电价以放电时长和顶峰能力为折算依据,只有具备4小时以上长时储能能力的企业才能获得更高的容量补偿。这一制度设计将引导新型储能行业从单纯的电量交易向更高效、更系统化的“可靠容量”调节服务转型。
04.落地现状与地方执行差异
114号文出台后,各地正陆续推进落地。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湖北、甘肃、宁夏等9省公布了电网侧独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及价格标准。以容量电价的折算规则为例,虽然114号文明确了“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按放电时长折算”的统一框架,但各地在具体折算比例、清单管理细则等方面仍存在差异。部分省份对4小时及以上长时储能项目给予更高权重,部分省份则对构网型储能技术予以倾斜支持。
业内人士指出,2026年新型储能的政策主线可以更准确地表述为:储能收益的“底”正从一次性、弱约束的补偿安排,转向与有效容量贡献相挂钩、可考核、可清算、可动态调整的容量机制。考核机制也趋于严格——电网侧独立储能需按规定申报最大放电功率及时长,月内2次不达标扣10%容量电费,4次及以上全额扣减。
山西等地同步发布了完善容量电价机制的配套通知。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解读称,114号文正值“十五五”开局之际出台,标志着我国新型储能产业迎来里程碑式政策突破,为产业可持续发展筑牢了收益根基,点燃了行业发展信心。
05.迎接储能容量价值时代的三个管理维度
114号文的出台,标志着储能产业从“政策驱动”正式迈入“价值驱动”的新阶段。睿信管理咨询公司建议储能产业链企业从以下三个维度做好管理准备:
一是投资决策的逻辑重置。 过去,储能项目的投资决策主要依赖“峰谷套利+辅助服务”的收益测算,经济性高度不确定。容量电价机制的建立,为储能项目提供了“保底收益”的制度保障。企业应在投资测算模型中纳入容量电价收益的确定性预期,重新评估储能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和风险敞口。114号文并不是简单的普惠暖风,机会将属于真正具备技术纵深、运营能力和商业洞察力的企业。
二是技术路线的战略选择。 容量电价以“放电时长”和“顶峰能力”为折算依据,4小时以上长时储能项目将获得更高的容量补偿。企业应在长时储能与短时储能之间做出战略性取舍——长时储能(如液流电池、压缩空气储能)在容量电价体系下具备更强的收益确定性,短时储能(如2小时电化学储能)则更依赖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的收益弹性。
三是运营管理的精细化升级。 容量电价与顶峰能力挂钩,储能的调度策略、充放电策略、设备维护策略都将直接影响容量电价的获取和考核达标率。企业需建立覆盖容量申报、顶峰能力监测、考核风险控制的精细化运营管理体系,在容量电价“可考核、可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最大化收益确定性。
从“跟着新能源走”到“跟着容量电价走”,2026年的114号文正在重新定义储能的产业地位和商业逻辑。当储能第一次以“电力安全基础设施”的身份被写进国家容量补偿体系,它所获得的不仅是“同工同酬”的制度保障,更是一份关于未来十年产业地位的清晰承诺。储能的价值从“辅助配套”上升为“系统刚需”,储能的收益从“看天吃饭”走向“保底+浮动”的制度化保障。睿信管理咨询公司长期深耕新能源与电力市场领域,致力于协助储能产业链企业精准把握容量电价政策窗口,系统构建从投资决策、技术路线选择到精细化运营管理的全链路能力,在储能产业从“配角”走向“主角”的历史性转折中,助力合作伙伴将每一分制度红利精准转化为可持续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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